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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筱赟 @ 2007-11-02 16:24

客户提出有一批为项目组服务的雇员的劳动合同将在2007年12月30日或31日终止,客户希望还可以使用这批人,业务代表过来问该怎么签订劳动合同。

在石油勘探阶段,各石油公司或机构都是采取项目组的形式在进行生产和管理,如果钻出了油还好说,没有钻出油,项目组自然解散。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跟雇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俗称“项目合同”),项目结束劳动合同也终止,是不用给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这就有不同的理解了。第一种理解:劳务派遣可以订立的劳动合同形式有三种,即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项目合同,但是,如果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则必须签订两年以上。第二种理解:劳务派遣不能订立项目合同,只能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固定期限需两年以上。

跟兄弟探讨了一番,大家都觉得法律的立场应该是偏重第二种理解的。理由如下:
1、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是公司,客户只是用工单位,客户并非劳动关系主体,因此,客户解散的不确定并不能影响到雇员服务期限的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客户提前解散,雇员仍然有公司的保障。
2、如果允许劳务派遣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有可能会被滥用。如果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将所有的劳务派遣期限都视为项目合同,那么雇员就不可能获取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3、国家对于劳务派遣的限制非常严格,为了保障派遣雇员的利益,会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做出比一般公司更加苛刻的承诺。

这样的理解应该没有问题,但是,客户会怎么想呢?
1、如果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获得雇员,一旦项目组提前解散,经济补偿金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这肯定会影响客户的成本预算。
2、如果项目组直接与雇员签订项目合同,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而且可以规避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的给付风险,那客户为什么还要走劳务派遣呢?
3、项目组有足够的资质来签订劳动合同吗?项目组减少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额,但是平时管理的人工成本呢?

对于12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的雇员,续签合同时签项目合同没有问题;但是31日到期的雇员则要慎重对待。但是,30日到期的雇员续签项目合同,到期无经济补偿金,31日到期的雇员续签两年固定期限,项目组提前解散是将获得经济补偿金,或者在两年内可以按月领取最低工资,前后仅相差一天,就有如此大的差别吗?公司和客户没有问题,可不保证雇员没有情绪。

听说《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会在月底颁布,只能耐着性子等细则出台后再作打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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